一、《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含外省驻苏办事机构),部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车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车辆;
(三)苏州号牌个人机动车辆;
(四)车主为苏州籍的非苏州号牌车辆;
(五)在苏州有挂靠联系单位的非苏州号牌车辆。
二、《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发放时间自2010年4月6日开始至2010年11月15日结束。
三、苏州市公安局将对《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实施分类审核发放,苏州市区各办理窗口为:
(一)党政机关、部队(武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部门的制式车辆以及邮政车、物流货运车、鲜活畜禽、蔬果、农副产品运输车辆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警窗口审核发证;
(二)旅游巴士、长途客运车、长三角世博直通车、货运出租车、出租车等5类车辆由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南站地区派出所窗口审核发证;
(三)危险物品运输车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治安窗口审核发证;
(四)其他单位车辆由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发证;
(五)个人车辆由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发证;
(六)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私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应到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私人车辆车主为中国境内人员,但被委托驾驶人中有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的,应到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七)单位车辆驾驶员中有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居民的,应到单位实际经营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行政服务中心交警窗口、治安窗口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9时至17时,公交分局汽车南站派出所,各辖区派出所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9时至17时。
四、单位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需提供以下申领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由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责任书》;
(三)车辆行驶证以及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四)环保部门颁发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标”),苏州市区单位货运黄标车由所在单位向苏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递交申请,凭批准书到办证点办理;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单位车辆、驾驶员集中办理时,还需填写《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个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需提供以下申领材料:
(一)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车主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暂住人口还应当提交暂住证;
(三)环保部门颁发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标”);
个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须车主本人到场,需由车主以外人员驾驶的,车主还需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并与被授权驾驶员一同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至车主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六、外国人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中国台湾地区居民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供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其他申领材料与中国境内人员申领时一致。
七、上述申领材料中的所需表格,如《责任书》、《承诺书》、《授权驾驶委托书》、《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表》可在受理审核的各办理窗口领取,也可在苏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www.gaj.suzhou.gov.cn)上自行下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一)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车辆、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车辆、已到达报废年限的车辆、临时号牌车辆;
(二)车辆所有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三)车辆所有人(被委托人)系取保候审、宣告缓刑、管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不宜发放“车辆通行证”的;
因被委托人原因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主可另行委托后再次申领。
九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出借他人使用时,不得随车出借《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十、《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单位车辆挂失需出具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私人车辆挂失须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机关应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
十一、《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单位(个人)可携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单位介绍信(车主身份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公安机关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专用通行证》原则上只补办一次。
十二、《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专用通行证》原则上只换领一次。
十三、《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申领、补办和换领免费。
十四、领证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车辆进沪时,保证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妥善保管《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一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将没收《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法骗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或者出现本通告第八条情形的,公安机关注销《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